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1-22 来源:爱游戏开户app

 

  《常州市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米袋子”省长负责制下的市县长分级负责制,保障全市粮食供应,根据《省政府关于健全完善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131号)和市政府《关于健全完善粮食安全责任制的实施建议》(常政发〔2016〕7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对各辖市(区)人民政府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做年度考核。市各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结合日常工作对各辖市(区)政府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做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年度考核重要内容,纳入考核评分体系。

  第三条 考核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粮食局、市农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物价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统计局、市金融办、农业发展银行常州市分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实施。考核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局,承担考核日常工作。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

  第五条 考核内容有巩固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切实抓好粮食收购,管好地方粮食储备;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全力发展粮食现代物流产业;夯实调控应急基础,保障粮食市场平稳有序;健全粮食保障体系,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建立监督考核机制,落实粮食安全保障等6个方面,由各牵头部门具体落实。

  第六条 考核采取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75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75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七条 当年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过程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年度考核等级为不合格。

  (一)耕地保有量或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低于省、市政府下达任务数、高标准农田建设未完成市有关部门下达任务数的。

  (四)发生区域性、系统性粮食安全事件,造成重大影响和后果,被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通报的。

  第八条 考核中涉及的有关数据以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没有统计部门数据的,以有关主管部门统计的数据为准。

  第九条 各牵头部门会同配合部门按照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要点,结合国家、省、市考核内容和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于每年3月31日前提出年度考核指标和分值,经考核工作组审核汇总后及时印发。

  (一)自查评分。各辖市(区)政府按照本办法,对上一年度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做全面总结和自查评分,形成书面报告,于每年2月底前报送市粮食局、市农委,同时抄送考核工作组其他成员单位。

  (二)部门评审。各牵头部门会同配合部门和单位,对照考核表相关联的内容,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各辖市(区)政府上一年度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及自评报告有关内容做考核评审,形成书面意见送考核工作组办公室。

  (三)组织检查。考核工作组根据各辖市(区)政府的自评报告和各牵头部门的书面意见,对各辖市(区)进行实地考核,形成检查考核报告。

  (四)综合评价。考核工作组办公室对有关部门评审和抽查情况做汇总,报考核工作组作出综合评价,确定考核等级,于每年4月底前报市政府审定。

  (五)审定反馈。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通报各辖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

  第十一条 市政府将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纳入年度绩效考核评价体系,考核结果交由市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辖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辖市(区)予以通报表扬,有关部门在财政转移支付、项目资金安排和粮食专项扶持政策上优先予以考虑。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辖市(区),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市政府做出书面报告,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同时抄送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逾期整改不到位的,由市粮食局、市农委约谈该辖市(区)政府相关负责人,必要时由市政府领导同志约谈辖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

  对在考核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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