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812】破产时主债款中止计息的效能及于确保

发布时间:2024-04-28 来源:爱游戏开户app

 

  《企业破产法》第46条第2款规则:“附利息的债款自破产恳求受理时起中止计息。”鉴此,依据法令的明文规则,在主债款人破产时,对债款人而言,就主债款中止计息问题,学界和司法实务中并无争议,但对担保人是否要中止计利息,则有较大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内部定见也不一致。例如,在偃师中岳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确保合同纠纷申述一案〔(2018)最高法民申6063号〕中,最高人民法院以为“债款人进入破产程序后,主债款中止计息的效能不及于确保人。”而在吉林粮食集团米业有限公司、海南屯昌颐和酒店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告贷合同纠纷二审一案〔(2018)最高法民终673号〕中,最高人民法院又依据担保债款的从属性,以为主债款人破产后,因不对其持续核算利息,故担保债款也应当中止计息。

  《担保准则解说》于2021年1月1日实施后,上述争议业已完结,依据《担保准则解说》第22条规则,法院受理主债款人破产案子后,债款人恳求担保人承当担保责任,担保人建议担保债款自法院受理破产恳求之日起中止计息的,法院对担保人的建议应予支撑。相应地,在对担保人的履行程序中,关于法院受理主债款人破产恳求之日后发生的利息,相同不该履行。

  王冠华,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股权高档合伙人、管委会副主任、执业律师,九三学社新疆区委法令专门委员会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