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债款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对其所涉债款案子只承认债款性质和金额不对实行期限和方法作出裁判。

发布时间:2024-01-21 来源:爱游戏开户app

 

  涉案公司已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无法再对债款进行单个清偿,一审法院判令必定期限内付出告贷本金与利息,现实上已无法得到实行。依据本案呈现的新的现实,在征得债款人的赞同情况下对其所享有的债款予以承认,由其依法申报债款。

  《吉林粮食集团米业有限公司、海南屯昌颐和酒店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告贷合同纠纷二审案》【(2018)最高法民终673号】

  最高院以为:关于吉粮集团公司与吉粮米业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对本案裁判成果的影响。2018年7月26日,长春中院受理了吉粮米业公司的破产重整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附利息的债款自破产请求受理时起中止计息”的规则,韩啸对吉粮米业公司享有的债款应于2018年7月26日中止计息。担保债款具有从属性,依法亦应当中止计息。因长春中院已于2018年5月22日受理结案外人王晶对吉粮集团公司的破产清算请求,故韩啸对吉粮集团公司享有的担保债款应于2018年5月22日中止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规则“人民法院受理破产请求后,债款人对单个债款人的债款清偿无效。”

  本案中,吉粮米业公司已承认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无法再对韩啸的债款进行单个清偿,一审法院判令吉粮米业公司于判定收效后十五日内付出韩啸告贷本金与利息,现实上已没办法得到实行。依据本案呈现的新的现实,二审庭审中征得韩啸的赞同,本院对韩啸所享有的案涉债款予以承认,由韩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则,依法申报债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