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国有粮食资产管理的实施建议》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2-05 来源:爱游戏app注册

 

  为加强和规范国有粮食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整,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保障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经局党组决定,现印发《关于加强国有粮食资产管理的实施建议》,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加强和规范国有粮食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保障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和法规和张政办(2013)53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港市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全市粮食流通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未来的发展规律,改革完善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粮食资产管理监督,激发国有粮食企业活力,扶持民营粮食企业组织粮食流通业务,保障全市粮食流通产业良性发展。

  为理顺政府与国有企业的出资关系,实现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对现有国有粮食资产管理模式实施改革,将市局以往承担的全市粮管所资产经营管理职能,统一授权国有市粮食购销总公司负责。今后,市粮食局专司全市国有粮食资产监督管理,以管好国有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落实资产监管责任。市粮食购销总公司在授权管理后,以发挥粮食流通主渠道作用,完成地方储备粮食承储任务为重点,积极运用法治化、市场化方式开展资产经营管理,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落实国有粮食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无论产权在新一轮改革中已变更到总公司名下的粮管所资产,还是因规划因素产权尚未变更到总公司的粮管所资产,全部纳入市粮食购销总公司资产管理范围。以往市粮食局委托管理给民营粮食购销企业的粮管所资产,今后由市粮食购销总公司采取委托管理或整体租赁等市场化经营管理方式,继续扶持民营粮食购销企业组织粮食流通业务。全市各粮管所的工商登记在以后条件成熟时逐个注销,2001年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时所聘任的粮管所主任职务,原则上随着工商注销实行自然解聘。

  为保障国有粮食资产更好地服务于全市粮食流通大局,全市国有粮食资产实行分类经营管理。

  1.对用于粮食购销经营的仓储用房、整晒场地、码头、粮油经营门店、粮油加工车间等粮食经营性资产的管理。

  严格实行粮食流通基础设施保护制度,未经市粮食局同意全市粮食经营性资产一律不得变更用途,除以统一标准优惠方式租赁给民营粮食购销企业和对外开展粮食流通产业合作外,禁止向其他社会组织或自然人租赁。在粮食收购出现仓容紧张情况下,全市粮食仓容实行统一调配,租赁经营国有粮食资产的民营粮食购销企业一定服从大局,自觉接受调配安排,调配期间免收调配所使用资产的租赁费用。

  2.对非粮油经营普通门店、附属房屋和丧失储粮功能的仓房等一般性经营资产的管理。

  采取社会租赁、公开拍卖等形式,对一般性经营资产开展盘活整合,社会租赁必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规定,公开拍卖严格按上级规定办理。其中:

  市粮食购销公司委托民营粮食购销企业管理的资产,采用市场化第三方物管方式开展经营管理,具体按资产租赁税后收入基数支付适当比例管理报酬结算。

  市粮食购销总公司整体租赁给民营粮食购销企业的资产,采用签订租赁合同形式开展经营管理,具体按资产性质分类计算租金。

  随着民营粮食购销企业在册的2001年改革前老人员退休,具备拆分条件的逐步缩减委托管理或整体租赁资产范围,所缩减的资产由市粮食购销总公司直接经营管理;不具备拆分条件的适当上浮租赁标准,逐步与市场接轨。

  当民营粮食购销企业发生兼并、注销、撤销,委托管理或整体租赁后发现严重违规违约现象,遇到粮食重大决策调整时,停止委托管理或整体租赁。

  (一)强化领导,统一思想。为加强领导,市粮食局成立国有粮食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局长、党组书记兼任组长,分管领导兼任副组长,班子其他领导和各科室负责人兼任组员。国有粮食资产管理和监督一定要坚持权责明晰、突出重点、放管结合、稳妥有序的原则,做到统筹兼顾,既有利于全市粮食流通产业的改革发展,同时坚守好法律和法规底线。

  (二)强化制度,规范管理。市粮食购销总公司在授权管理后,应当严格执行资产管理制度各项规定,按照意见精神制订细化落实方案,配齐配强管理力量,不停地改进革新管理措施,分类建立资产档案与信息化台帐,规范固定资产财务账目,完善资产安全巡查机制,切实提高全市国有粮食资产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水平。

  (三)强化监督,落实责任。市粮食局资产监督管理职能科室进一步开展资产监督管理调查研究,建立完善资产管理监督机制,不停地改进革新监督管理方式,全年组织并且开展资产监督检查不少于2次,严把资产管理制度执行监督关,全面推动各管理主体的责任落实,切实加强矛盾纠纷协调处理的指导,确保形成严格依规办事的良好秩序。

  (四)强化纪律,严格追究。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责任追究机制,因滥用职权或疏于管理造成国有粮食资产损失,严格倒查管理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将追究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经济赔偿相应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