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市光村镇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4-03-06 来源:产品中心

 

  为加强固定资产管理,确保资产安全完整,防止资产流失,实现固定资产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充分的发挥和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依照国家和海南省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结合我

  第二条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有: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查处理;固定资产的使用、处置、评估和监督。

  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四条固定资产界定依据:单位占用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有效期超过一年且单位价值在1000元(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的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上级拨给,以及接受捐赠的资产,均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第一类:房屋及建筑物。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办公用房、宿舍、食堂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等;附属设施包含房屋、建筑物内的通讯线路、防雷、消防设施等。

  第二类:专用设备。指各种具体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计算机、复印机、扫描机、空调机及电子、通讯、电器、医疗设备等

  第三类:一般设备用具.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

  1.房产及附属建筑物的原值应包括按购、建时征用或购置土地的补偿费、价款及其它费用。房屋建筑物做改造、扩建、装修及设备增添新部件时,按实际开支调增原值,拆除部分按其价值调减原值。

  2.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行情报价或委托专门机构做评估,按照评估后的价值或有关凭证记账。

  6.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不得任意调整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调出、变卖、报废、报损的固定资产按账面原价注销。

  第八条成立固定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由单位负责人任组长,单位副职任副组长,成员由办公室、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和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镇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1.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规划和年度采购计划,办理固定资产管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事务,组织协调各项工作;

  2.负责固定资产有关的各类统计汇总、上报工作,对固定资产的购置、转移、报废、报损等提出具体意见;

  3.负责本单位基建项目的内部立项审批和本单位基建项目的报批工作,主管本单位基建项目的建设,负责项目建设的过程管理和竣工验收及基建资料的归档工作;

  5.负责指定专人对本系统的固定资产实物入库、领用逐一进行登记,确定和及时核对资产管理和实物领用责任人;

  第十条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其授权管理或使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对自管辖范围内的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确保固定资产的正常使用和安全完整;负责维护和保管所使用的固定资产;提出固定资产的购置报告和处置要求。

  第十一条单位设置一名固定资产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登记及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的购置,由办公室根据当年办公设备购置需要,与资金计划衔接,按照财政预算经费制定固定资产购置计划,报单位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

  单项或批量资产购置经费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资产配置事项,需经过镇班子会议讨论通过后报市财政局审批后,按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属政府采购范围内的固定资产,不得自行采购。由财务管理人员根据经费来源,向财政政府采购中心及核算中心等部门办理购置、结算手续。

  第十五条固定资产的登记,包括入账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三部分内容。具体登记程序是依据固定资产购建的原始发票的数量、单价、金额及使用保管部门验收单入资产账册。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的购建完成并交付使用或清查溢余时,一定要进行入账登记。固定资产入库时要有管理人员和单位领导签名验收办理入库登记,出库时要有管理人员和领用人员签名,形成实物登记册。

  第十九条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负有全面责任。固定资产原则上不得外借,特殊情况需外借使用时,须经单位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条固定资产的使用要遵循按规定的使用说明操作、定期检测和保养、专人管理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固定资产的处置必须按规定的程序报经审批,单位处置固定资产一律报办公室。

  1.涉及固定资产(国有土地使用权除外)出租、出借,由镇务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决定后,报市财政局审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组织实施。

  2.固定资产出租前,要充分进行市场调查与研究,科学评估租金定价,以评估价为招租底价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开招租,按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承租对象。年租金要根据当地出租市场行情,保持适度的增长率,出租收益要及时上缴国库。

  3.加强固定资产租赁合同管理,严格使用海南省财政厅规定的租赁合同范本,租赁合同期限不能超过5年。合同期满后,仍要出租的,必须要按照规定再进行审批并公开招租,严禁在原定价基础上继续签订租赁合同。

  (二)加强对闲置固定资产处置管理,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1.资产处置前,涉及资产置换、出售的,须选择有合法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定估计。涉及资产报废的,监理指令账面原值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的设备,原则上须选择有合法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2.房屋建筑物、国有土地及车辆以外的其它类固定资产,单项原值或批量原值在30万元元(含30万元)以下的处置,由镇班子会议研究决定后,并报市财政局备案,按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申报国有资产处置时,应按照《海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证件及资料(向主管部门申报再报市财政局备案,处置资料一式两份),同时通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逐级上报审批。

  第二十四条不按规定办理出入库登记的,对管理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补办手续。

  第二十五条使用中的固定资产毁损、丢失责任的确认,原则上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不追究个人责任,由于可预见的主观故意或过失造成的损失,应由当事人按资产折价赔偿,并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构成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七条固定资产管理实行定期清理、清查制度,由办公室每年对单位使用固定资产的情况至少清查一次,做到账、册、物相符。

  应基于清查结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处理,并履行相应的入账、变更和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修订之日起实行, 以前出台的相关制度与本制度相抵触的,按本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