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出台粮食收购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3-27 来源:产品中心

 

  为加强粮食收购管理,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保护粮食生产者、收购者、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日前发布《贵州省粮食收购管理办法》,从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粮食收购行为规范、粮食收购服务、粮食收购监管等方面做了详细规定。

  《办法》明确,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以下简称粮食收购企业)应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备案内容有企业名、地址、负责人及仓储设施等。收购地涉及省内多个县(市、区、特区)的,粮食收购公司能够选择省内其中一个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具备与其收购粮食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能力。

  在粮食收购行为规范方面,《办法》指出,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应直接告知售粮者有关要求或者现场公告收购粮食的品种、价格和品质衡量准则。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确保粮食质量安全。对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应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应当执行国家粮食品质衡量准则,按质论价,不得损害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应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不得拖欠。粮食收购者不得采取欺诈、囤积居奇等非法手段操纵粮食价格;不得接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委托代扣、代缴任何税、费和其他款项。粮食经营台账的保留期限不可以少于3年。

  《办法》强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被污染粮食收购处置长效机制,因自然灾害等问题导致不符合食品安全指标的粮食,按属地原则,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粮食安全责任制和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负责制的要求组织收购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