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企业应加强固定财物核算办理

发布时间:2023-12-10 来源:产品中心

 

  《企业会计准则》第四号第六条提出:“企业与固定财物有关的后续开销,契合固定财物承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财物本钱;不契合固定财物承认条件的,应当在产生时计入当期损益”;第九条:“企业自行制作固定财物的本钱,由制作该项财物到达预订可运用状况前所产生的必要开销构成”。

  强化粮食企业固定财物核算办理,对提高公司办理功率、整合内部资源、合理装备资源等方面有重要的效果,有利于保证企业产业的完好、安全,防止固定财物丢失。但是,审计发现,粮食企业在固定财物办理核算方面存在有缝隙。首要体现为:一是在对新建粮库建造本钱做核算时,未将经过财务报账部分的工程开销计入“在建工程”科目。二是在日常核算中,将与新建粮库无关的车辆费用、招待费等应计入损益的开销也计入了“在建工程”科目。三是未树立固定财物台账、备查账等,导致企业财物增减变化时,账面无法实在客观地反映财物的运转状况。

  企业固定财物核算办理不标准,直接影响到会计报表准确性、加大财物丢失危险,不利于固定财物安全办理。为此,审计主张:一要标准固定财物核算。契合固定财物承认条件的应计入“固定财物”科目;不合乎条件的开销应计入“当期损益”。二要完善固定财物办理制度,树立固定财物台账备查账,指定专人办理,定时对固定财物进行清查盘点,对购入固定财物及时完好入账,对报损、毁损、捐献、售出的固定财物及时清洗收拾下账。保证企业固定财物账账、账实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