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虑到受贿人是不可或缺的特别人才法院免予刑事处分

发布时间:2024-01-03 来源:产品中心

 

  被告人王XX,男,1967年9月20日生,汉族,党员,吉林省大安市人,大学本科文化,吉林省粮食集团营销有限公司总司理(正处级),户籍地吉林省长春市XX路派出所管XXX路8XX号,户籍地吉林省长春市,居住地长春市XX区XX小区XX栋XX门XXX室,居住地长春市南关区。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7年8月15日被取保候审。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以长绿检职检刑诉(20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X犯受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揭露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指使陈明茹、耿丽淼出庭支撑公诉。被告人王XX及其辩护人王剑峰、陈文到庭参与诉讼。现已审理完结。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至2014年,被告人王XX在时任吉林粮食集团金谷有限公司法人、吉林粮食集团酒业公司司理、吉林粮食集团营销公司司理期间,为了其在吉林粮食集团能得到职务选拔及调整,分7次向时任吉林粮食集团董事长孟祥久孟某受贿37万块钱,在孟祥久孟某的协助下,被告人王XX分别被调整为金玉米公司副董事长、吉粮集团收储公司副总司理、吉粮集团酿酒公司董事长、吉粮集团营销公司CEO、吉粮集团金谷收储公司总司理,王XX向孟祥久孟某受贿金钱被孟祥久孟某个人非法占有。详细违法现实如下:

  1.2007年7、8月份,在北京首都大酒店,被告人王XX向孟祥久孟某受贿人民币5万元。

  2.2008年新年往后,在本市南郡水云天小区孟祥久孟某家中,被告人王XX向孟祥久孟某受贿人民币5万元。

  3.2009年10月份,孟祥久孟某儿子在吉林市成婚,被告人王XX向孟祥久孟某受贿人民币1万元。

  4.2010年7、8月份,被告人王XX在北京向孟祥久孟某受贿人民币10万元。

  5.2011年新年,在本市绿园区吉粮康郡小区在本市××区孟祥久孟某家中,被告人王XX向孟祥久孟某受贿人民币5万元。

  6.2012年末至2013年元旦期间,在本市绿园区吉粮康郡小区在本市××区孟祥久孟某家中,被告人王XX向孟祥久孟某受贿人民币10万元。

  7.2014年新年,在吉林市孟祥久孟某家中,被告人王XX向孟祥久孟某受贿人民币1万元。

  公诉机关确定上述现实的依据如下:被告人王XX的供述;证人孟祥久孟某、徐芳徐某的证言;书证等依据。

  公诉机关以为,被告人王XX为获取不正当利益,屡次向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违法现实清楚,依据的确、充沛,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XX的辩护人以为,被告人王XX具有自首情节,能够从轻或减轻处分;被告人王XX违法数额不高,其对吉粮集团破产重组的安稳性起到及其重要的效果,期望法庭能对王XX从轻、减轻或许革除刑事处分。

  经审理查明:2007年至2014年,被告人王XX在时任吉林粮食集团金谷有限公司法人、吉林粮食集团酒业公司司理、吉林粮食集团营销公司司理期间,为了其在吉林粮食集团能得到职务选拔及调整,分7次向时任吉林粮食集团董事长孟祥久孟某受贿37万块钱,在孟祥久孟某的协助下,被告人王XX分别被调整为金玉米公司副董事长、吉粮集团收储公司副总司理、吉粮集团酿酒公司董事长、吉粮集团营销公司CEO、吉粮集团金谷收储公司总司理,王XX向孟祥久孟某受贿金钱被孟祥久孟某个人非法占有。详细违法现实如下:

  1.2007年7、8月份,在北京首都大酒店,被告人王XX向孟祥久孟某受贿人民币5万元。

  2.2008年新年往后,在本市南郡水云天小区孟祥久孟某家中,被告人王XX向孟祥久孟某受贿人民币5万元。

  3.2009年10月份,孟祥久孟某儿子在吉林市成婚,被告人王XX向孟祥久孟某受贿人民币1万元。

  4.2010年7、8月份,被告人王XX在北京向孟祥久孟某受贿人民币10万元。

  5.2011年新年,在本市绿园区吉粮康郡小区在本市××区孟祥久孟某家中,被告人王XX向孟祥久孟某受贿人民币5万元。

  6.2012年末至2013年元旦期间,在本市绿园区吉粮康郡小区在本市××区孟祥久孟某家中,被告人王XX向孟祥久孟某受贿人民币10万元。

  7.2014年新年,在吉林市孟祥久孟某家中,被告人王XX向孟祥久孟某受贿人民币1万元。

  上述现实,被告人王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王XX在侦办机关的供述、证人孟祥久孟某、徐芳徐某的证言、案件线索交办函、指定统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孟祥久孟某干部档案及任职文件、被告人王XX任职文件、吉林粮食集团有限公司委员会出具的请求、孟祥久孟某的率直书等依据证明,足以确定。

  合议庭评议以为,被告人王XX为获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钱款人民币三十七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现实及罪名建立,应依法惩办。被告人王XX能够照实供述其罪过,依法能够从轻处分;其在被追诉前自动交待受贿行为,依法能够革除处分。关于被告人王XX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王XX具有自首情节的定见。经查,2017年8月14日,省纪委四室工作人员将王XX找到省纪委办案场所,后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将其从省纪委办案区带至绿园区检察院办案区,并于2018年8月15日对本案立案侦办,被告人王XX的行为不构成自动投案,亦不构成自首。被告人王XX的辩护人的上述定见,不予采用。关于被告人王XX的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王XX免予刑事处分的定见。经查,被告人王XXX在被追诉前自动交待受贿行为,且侦办机关出具证明,证明其活跃尽力合作安排查询,真挚悔罪,在侦办阶段认罪态度一向较好; 被告人王XX地点的吉林粮食集团有限公司委员会出具证明,证明被告人王XX是吉粮集团不可或缺的特别人才,其去留将直接影响吉粮集团破产重整的推动进程及现有职工部队的安稳, 综上,对其依法能够革除处分。被告人王XX的辩护人的上述定见,予以采用。

  归纳本案的详细案情,按照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七条之规定,判定如下:

  如不服本判定,可在接到判定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经过本院或许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