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4-03-02 来源:党建工作

 

  吉林省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吉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基础平台

  为加强和规范吉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有很大效果预防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等法律和法规和文件,结合监管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监管企业是指吉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代表吉林省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全资和控股企业。

  本办法所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是指监管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法律和法规、国资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做处理的工作。

  前款所称未履行职责,是指未在规定期限内或正当合理期限内行使职权、承担相应的责任,一般来说包括不作为、拒绝履行职责、拖延履行职责等;未正确履行职责,是指未按规定以及岗位工作职责要求,不适当或不完全行使职权、承担相应的责任,一般来说包括未按程序行使职权、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

  (一)依法合规、违规必究。以国家法律为准绳,按照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严肃追究责任,实行重大决策终身问责。

  (二)客观公正、责罚适当。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重要要求,结合企业真实的情况,在充分调查核实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的事实、性质及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认定有关人员责任,保护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恰当公正地处理相关责任人。

  (三)分级组织、分层处理。省国资委和监管企业原则上按照国有资本出资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界定责任追究工作职责,分级组织并且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分别对企业不同层级经营管理人员进行追究处理,形成分级分层、有效衔接、上下贯通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

  (四)惩教结合、纠建并举。在对违规经营投资相关责任人严肃问责的同时,加大案例总结和通报力度,加强警示教育,发挥震慑作用,推动监管企业逐渐完备规章制度,堵塞经营管理漏洞,提高经营管理上的水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在责任追究工作过程中,发现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纪或职务违法的问题和线索,应当移送相应的纪检监察机构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或有关部门查处。

  监管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发生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七条所列情形,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

  (一)违反规定程序或超越权限决定、批准和组织实施重大经营投资事项,或决定、批准和组织实施的重大经营投资事项违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以及国家相关规定。

  (二)对有关集团管控的规定未执行或执行不力,致使出现重大资产损失对生产经营、财务情况产生重大影响。

  (三)对集团重大风险隐患、内控缺陷等问题失察,或虽发现但没有及时报告、处理,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

  (四)所属子企业出现重大违规违纪违法问题,造成重大资产损失,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或导致非常严重不良后果。

  (五)对有关监督管理的机构就经营投资有关重大问题提出的整改工作要求,拒绝整改、拖延整改等。

  (一)未按规定订立、履行合同,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合同标的价格明显不公允。

  (六)违反规定提供赊销信用、资质、担保或预付款项,利用业务预付或物资交易等方式变相融资或投资。

  国有资产交易(产权转让、企业增资、重大资产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等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四)隐匿应当纳入审计、评估范围的资产,组织提供和披露虚假信息,授意、指使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财务审计、资产评定估计鉴证结果及法律意见书等。

  (六)违反相关规定和公开公平交易原则,进行国有资产交易、变动上市公司股权。

  (五)外部环境和项目本身情况出现重大变化,未按规定及时调整投资方案并采取止损措施。

  (五)违反规定以各种形式为其他合资合作方提供担保或垫资,或通过高溢价并购等手段向关联方输送利益。

  (六)投资合同、协议及标的企业公司章程等法律要件中存在有失公平及损害国有权益的条款。

  (八)投资并购后未按有关工作方案强化管理或实施整合,致使对标的企业管理失控。

  (三)故意转移、隐匿国有资产或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信息,授意、指使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清产核资、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等鉴证结果。

  (五)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破产重整或清算等改组改制过程中,违反规定,导致发生变相套取、私分国有资产。

  (四)违反规定集资、发行股票或债券、捐赠、担保、委托理财、拆借资金或开立信用证、办理银行票据等。

  (七)因财务内控缺失或未按照财务内控制度执行,发生资金被挪用、侵占、盗取、欺诈等事实。

  (一)未按规定履行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建设职责,导致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缺失,内控流程存在重大缺陷。

  (二)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未执行或执行不力,对经营投资重大风险未能及时分析、识别、评估、预警、应对、处置和报告。

  (四)未执行国有资产监管有关规定,过度负债导致债务危机,危及企业持续经营。

  (六)瞒报、漏报、谎报或迟报重大风险及风险损失,指使编制虚假财务报告,企业账实严重不符。

  (三)违反规定从事非主业投资或开展列入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境外投资项目。

  (四)未按规定进行风险评估并采取有效风险防控措施对外投资或承揽境外项目。

  (六)违反本章其他有关规定或存在国家明令禁止的其他境外经营投资行为的。

  其他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责任追究情形。

  对监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造成的资产损失,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据有关规定认定资产损失金额,以及对企业、国家和社会等造成的影响。

  资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与相关人员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失金额及影响;间接损失是由相关人员行为引发或导致的,除直接损失外、能够确认计量的其他损失金额及影响。

  资产损失按照损失金额分为一般资产损失、较大资产损失、重大资产损失(具体金额标准见附件)。省国资委根据情况适时对资产损失标准进行调整。

  资产损失金额及影响,可根据司法、行政机关等依法出具的书面文件,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专业技术鉴定机构等专业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评估或鉴证报告,以及企业内部证明材料等,进行综合研判认定。

  相关违规经营投资虽尚未形成事实资产损失,但确有证据证明资产损失在可预见未来将发生,且能可靠计量资产损失金额的,经中介机构评估可以认定为或有损失,计入资产损失。

  监管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任职期间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其相应责任。违规经营投资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严重后果起决定性直接作用时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本人或与他人共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以其他方式研究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

  (五)将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应作为第一责任人(总负责)的事项、签订的有关目标责任事项或应当履行的其他重要职责,授权(委托)其他领导人员决策且决策不当或决策失误等。

  主管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直接主管(分管)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

  领导责任是指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管企业所属各级子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致使发生本条第二款、第三款所列情形的,上级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除上一级企业有关人员外,更高层级企业有关人员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形包括:

  (一)发生违规违纪违法问题,造成资产损失金额巨大且危及企业生存发展的。

  (二)在一定时期内多家所属子企业连续集中出现重大资产损失,或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监管企业违反规定瞒报、漏报或谎报重大资产损失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比照领导责任和主管责任进行责任认定。

  监管企业未按规定和有关工作职责要求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的,对企业负责人及有关人员比照领导责任、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进行责任认定。

  监管企业有关经营决策机构以集体决策形式作出违规经营投资的决策或实施其他违规经营投资的行为,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承担集体责任,有关成员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方式包括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等,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一)组织处理。依据《中国组织处理规定(试行)》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

  (二)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绩效年薪或任期激励收入,终止或收回其他中长期激励收益,取消参加中长期激励资格等。

  (三)禁入限制。5年直至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

  监管企业发生资产损失,经过查证核实和责任认定后,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移送纪检监察机构或司法机关处理外,应当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发生一般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等处理,可以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50%以下的绩效年薪。

  (二)发生较大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50%~10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3年50%~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及前一年度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5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对领导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30%~7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3年30%~7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长期激励权益、3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三)发生重大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给予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禁入限制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10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3年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含)前3年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对领导责任人给予调离工作岗位、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禁入限制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 70% ~10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3年70%~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含)前3年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5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监管企业所属各级子企业发生资产损失,按照本办法应当追究监管企业有关人员责任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禁入限制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30%~10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3年30%~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含)前3年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3~5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对承担集体责任的监管企业有关经营决策机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对造成资产损失金额巨大且危及企业生存发展的,或造成其他特别严重不良后果的,按照规定程序予以改组。

  责任认定年度是指责任追究处理年度。有关责任人在责任追究处理年度无任职或任职不满全年的,按照最近一个完整任职年度执行;若无完整任职年度的,参照处理前实际任职月度(不超过12个月)执行。

  对同一事件、同一责任人的薪酬扣减和追索,按照党纪处分、政务处分、责任追究等扣减薪酬处理的最高标准执行,但不合并使用。

  相关责任人受到停职检查处理3的,6个月内不得提拔、重用;受到调整职务处理的,1年内不得提拔;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1年内不安排职务,2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级的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2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监管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规经营投资未造成资产损失,但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经过查证核实和责任认定后,对相关责任人参照本办法予以处理。

  对监管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在企业改革发展中所出现的失误,不属于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当谋利、主观故意、独断专行等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予以容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违规经营投资相关责任人从轻或减轻处理:

  (二)以促进企业改革发展稳定或履行企业经济责任、政治责任、社会责任为目标,且个人没有谋取私利的。

  (三)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党章党规党纪、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等没有明确限制或禁止的。

  (四)处置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下,个人或少数人决策,事后及时履行报告程序并得到追认,且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

  (六)主动反映资产损失情况,积极配合责任追究工作的,或主动检举其他造成资产损失相关人员,查证属实的。

  对于违规经营投资有关责任人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诫勉处理,但是具有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免除处理。

  对违规经营投资有关责任人减轻或免除处理,须由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企业或省国资委批准。

  相关责任人在责任认定年度已不在本企业领取绩效年薪的,按离职前一年度全部绩效年薪及前三年任期激励收入总和计算,参照本办法有关法律法规追索扣回其薪酬。

  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监管企业董事、监事以及其他有关人员,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章制度和本办法等对其进行相应处理。

  省国资委和监管企业原则上按照国有资本出资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在出资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有冲突时,按出资关系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二)组织开展监管企业发生的重大资产损失或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较大资产损失,以及涉及监管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工作。

  (三)认为有必要直接组织开展的监管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子企业责任追究工作。

  (七)及时向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情况或工作意见及建议。

  省国资委内设专门责任追究机构,受理有关方面按规定程序移交的监管企业及其所属子企业违规经营投资的有关问题和线索,初步核实后进行分类处置,并采取督办、联合核查、专项核查等方式组织开展有关核查工作,认定有关人员责任,研究提出处理的意见建议,督促企业整改落实。

  (二)组织开展本级企业发生的一般或较大资产损失,二级子企业发生的重大资产损失或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较大资产损失,以及涉及二级子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工作。

  监管企业应当明确职能部门或机构,负责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并与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做好协同配合。

  监管企业应当建立责任追究工作报告制度,对较大和重大违规经营投资的问题和线索,及时向省国资委书面报告,并按照有关工作要求定期报送责任追究工作开展情况。

  监管企业未按规定和有关工作职责要求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的,省国资委依据相关规定,对有关企业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

  省国资委和监管企业有关人员,对企业违规经营投资等重大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存在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发现后敷衍不追、隐匿不报、查处不力等失职渎职行为的,严格依纪依规追究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

  开展监管企业责任追究工作一般应当遵循受理、初步核实、分类处置、核查、处理和整改等程序。

  受理有关方面按规定程序移交的违规经营投资问题和线索,并进行有关证据、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

  对受理的违规经营投资问题和线索,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必要的初步核实工作。

  根据初步核实情况,对确有违规违纪违法事实的,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分类处置。

  (一)属于省国资委责任追究职责范围的,由省国资委专门责任追究机构组织实施核查工作。

  (二)属于监管企业责任追究职责范围的,移交和督促相关监管企业进行责任追究。

  (三)涉及省管干部的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报经省纪委监委同意后,按要求开展有关核查工作。

  省国资委和监管企业对违规经营投资事项及时组织开展核查工作,核实责任追究情形,确定资产损失程度,查清资产损失原因,认定有关人员责任等。

  结合监管企业减少或挽回资产损失工作进展情况,可以适时启动责任追究工作。

  (一)与被核查事项有关的人员谈话,形成核查谈话记录,并要求有关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二)查阅、复制被核查企业的有关文件、会议纪要(记录)、资料和账簿、原始凭证等相关材料。

  在核查期间,对相关责任人未支付或兑现的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中长期激励收益等均应暂停支付或兑现;对有可能影响核查工作顺利开展的相关责任人,可视情况采取停职、调离工作岗位、免职等措施。

  在重大违规经营投资事项核查工作中,对确有工作需要的,负责核查的部门可请纪检监察机构提供必要支持。

  核查工作结束后,一般应当听取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关于核查工作结果的意见,形成资产损失情况核查报告和责任认定报告。

  省国资委和监管企业根据核查工作结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程序对相关责任人追究处理,形成处理决定,送达有关企业及被处理人,并对有关企业提出整改要求。

  被处理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处理决定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省国资委或监管企业作出处理决定的,被处理人向作出该处理决定的单位申诉;监管企业所属各级子企业作出处理决定的,向上一级企业申诉。

  省国资委和监管企业应当自受理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复核,作出维持、撤销或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复核决定,并以适当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企业。

  监管企业应当按照整改要求,认真总结吸取教训,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优化业务流程,完善内控体系,堵塞经营管理漏洞,建立健全防范经营投资风险的长效机制。

  监管企业应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向省国资委报送整改报告及相关材料。

  省国资委和监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信息公开规定,逐步向社会公开违规经营投资核查处理情况和有关整改情况等,接受社会监督。

  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责任追究工作,推进相关数据信息的报送、归集、共享和综合利用,逐步建立违规经营投资损失和责任追究工作信息报送系统、监管企业禁入限制人员信息查询系统等,加大信息化手段在发现问题线索、专项核查、责任追究等方面的运用力度。

  监管企业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细化责任追究的范围、资产损失程度划分标准等,研究制定责任追究相关制度规定,并报省国资委备案。

  各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责任追究相关制度规定。

  国有参股企业责任追究工作,可参照本办法向国有参股企业股东会提请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对发生安全生产、破坏生态、环境污染或依法维护国有权益责任事故和不稳定事件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另行处理。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吉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吉国资发法规〔2017〕17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