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乡民自行收买粮食是否构成不合法运营罪?

发布时间:2024-02-01 来源:新闻中心

 

  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期间,被告人汪某某未处理粮食收买答应证,未经工商行政办理机关核准挂号并颁布营业执照,无证照违法收买玉米,将所收买的玉米卖给某粮油公司,不合法运营数额218288.6元,不合法获利6000元。案发后,被告人汪某某自动退缴不合法获利6000元。

  2015年3月27日,被告人汪某某自动到B市临河区公安局经侦大队投案自首。原审法院以为,被告人汪某某违背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则,未经粮食主管部门答应及工商行政办理机关核准挂号并颁布营业执照,不合法收买玉米,不合法运营数额218288.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不合法运营罪。鉴于被告人汪某某案发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自动退缴悉数违法来得到的,有悔罪体现,对其适用缓刑的确不致再损害社会,决议对被告人汪某某依法从轻处分并适用缓刑。宣判后,汪某某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定产生法律效力。

  后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再审中,原审被告人汪某某及检辩两边对原审判定确定的现实无异议,再审查明的现实与原审判定确定的现实共同。B市人民检察院提出了原审被告人汪某某的行为虽具有行政违法性,但不具有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则的不合法运营行为适当的社会损害性和刑事处分必要性,不构成不合法运营罪,主张再审依法改判。原审被告人汪某某在庭审中对原审确定的现实及依据无异议,但以为其行为不构成不合法运营罪。辩护人提出了原审被告人汪某某无证收买玉米的行为,不具有社会损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不符合刑法规则的不合法运营罪的构成要件,也不符合刑法谦抑性准则。终究最高人民法院宣告被告人汪某某无罪。

  被告人汪某某于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期间,没有处理粮食收买答应证及工商营业执照生意玉米的现实清楚,其行为违背了其时的国家粮食流转办理有关法律法规,但没有到达严峻打乱市场秩序的损害程度,不具备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则的不合法运营罪适当的社会损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刑事处分必要性,不构成不合法运营罪。被告人汪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汪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定见建立。

  判别违背行政办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运营行为是否构成不合法运营罪,应当考虑该运营行为是否归于严峻打乱市场秩序。关于尽管违背行政办理有关法律法规,但没有严峻打乱市场秩序的运营行为,不应当确定为不合法运营罪。回来搜狐,检查更加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