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完善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制度政策

发布时间:2024-03-29 来源:新闻中心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21年4月8日(星期四)下午3时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请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副局长黄炜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经济贸易司负责人寇明、司法部立法四局局长黄祎、财政部经济建设司负责人李海南、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储备司司长秦玉云介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司法部立法四局局长 黄祎】刚才在讨论中间也提到,粮食安全事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所以党中央、国务院对粮食安全工作格外的重视。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完善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制度政策,并且将其作为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从统筹发展和安全的战略全局出发,对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又提出新的要求,粮食流通一头链接着粮食生产的源头,另外一端是链接着消费终端,所以加强粮食流通管理,确保粮食的收购、储存、加工、销售等所有的环节平稳有序运行,对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至关重要。

  刚才黄炜局长在总体介绍情况时也讲到,这个《条例》是2004年制定的,中间2013年、2016年分别对部分条款做了一些修订。应当说,2004年颁布的这个《条例》,对于建设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市场体系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经过十几年的发展,随着我们国家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特别是随着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粮食流通领域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现行《条例》的一些规定已经不能适应实践发展的要求。主要有这么几个方面:

  第一,粮食经营主体、经营方式日益多元化。在这样的情况下,对充分的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能,都提出了新的要求。

  第二,政策性粮食流通管理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刚才黄炜局长讲到,政策性粮食对整个粮食安全是很重要的,从实践来看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也要求采取有明确的目的性的措施来加以解决。

  第三,一些地方出现了粮食污染、变质等问题,也要求我们采取比较有效的措施,来防控粮食流通环节面临的质量安全风险。

  第四,流通环节粮食损失损耗的问题比较突出,一定要通过完善制度规范进行综合治理,建立长效机制。

  另外,按照2018年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方案,粮食流通监管职责也发生了一些调整,也一定要通过修改《条例》来予以明确。

  为了解决上述几个主要方面的明显问题,迫切地需要对现行《条例》作进一步的修改完善。这次修改《条例》总的思路是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立足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基本定位,着眼于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粮食流通管理制度体系的目标,在总结实践经验和改革成果的基础上,聚焦短板和弱项,有明确的目的性地完善相关的制度设计。

  在修改过程中,我们重点把握了以下几点:一是完善全链条的监管,确保粮食流通所有的环节的有序衔接、平稳运行。二是运用好两种手段,一个是市场手段,一个是政府调控手段,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三是压实两方面的责任,一个是政府的监管责任,再一个是粮食经营主体的责任,形成监管部门和市场主体权责明晰、各负其责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