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批转财政部等部分粮食危险基金办理暂行办法》的告诉

发布时间:2024-04-10 来源:新闻中心

 

  国务院赞同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内贸部、农业部、国家粮食储藏局联合拟定的《粮食危险基金办理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仔细贯彻履行。

  树立粮食危险基金准则,是坚持粮食生产安稳发展,深化粮食流转体制改革,加强宏观调控的重要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分外的注重,加强领导,抓好《粮食危险基金办理暂行办法》的安排履行,尽快将省级粮食危险基金拨付到位。财政部、国家计委、经贸委、内贸部、农业部、国家粮食储藏局等部分要密切合作,加强指导、协谐和催促,财政部要尽快将中心粮食危险基金拨付到位。各地政府和有关部分在贯彻实施《粮食危险基金办理暂行办法》的过程中,要注意研讨总结经验,使我国的粮食危险基金准则在实践中逐渐得到完善。

  第一条为维护农人的种粮活跃性,保证粮食生产的安稳增长,促进粮食流转体制改革,加强宏观调控,安稳粮食商场,依据《国务院关于加速粮食流转体制改革的告诉》(国发〔1993〕9号)和《国务院关于树立粮食收买维护价格准则的告诉》(国发〔1993〕12号)规则,特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粮食危险基金是中心和当地政府专项用于维护粮食生产,维护粮食流转次序,安稳粮食商场的宏观调控资金。

  第三条从一九九三粮食年度起,中心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要树立粮食危险基金。各地(市)、县怎么树立粮食危险基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

  第四条粮食危险基金的筹措由同级财政部分担任。中心粮食危险基金由财政部担任筹措;省级粮食危险基金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担任筹措。中心粮食危险基金的来历,是粮食购销同价后中心财政在三年内削减下来的粮食加价款,详细数额由国务院确认。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危险基金的来历,是粮食价格铺开后,当地财政对粮食企业削减的亏本补助以及当地的其他资金,详细数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

  第五条粮食危险基金的调度运用权属同级人民政府,由同级财政部分会同粮食部分详细履行。中心粮食危险基金专项用于按国务院确认的收买维护价收买与按最高限价出售及兜售(指为平抑商场粮价或处理陈次粮,以低于收买价出售)国家专项储藏粮食时所产生的价差开销。动用中心粮食危险基金须经国务院同意。国家专项储藏粮食购销的详细办理办法,由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内贸部、农业部、国家粮食储藏局另行研讨确认。省级粮食危险基金专项用于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的收买维护价收买与按最高限价出售及兜售原国家定购粮食、当地储藏粮食时所产生的价差开销,当地储藏粮利息、费用开销。

  第六条粮食危险基金由同级财政部分会同粮食主管部分列专户办理。中心粮食危险基金由财政部会同内贸部、国家粮食储藏局办理,省级粮食危险基金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会同粮食厅(局)办理,同级计委、经委、农业、物价等部分给予活跃合作支撑,并对粮食危险基金的运用办理进行监督。

  第七条粮食危险基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预算中增设“粮食危险基金”开销科目(分中心、当地),中心粮食危险基金列中心预算,省级粮食危险基金列省级预算。如预算有节余,结转下年翻滚运用。详细财政处理的办法由财政部拟定下达。

  第八条树立粮食危险基金准则是国务院全力发展农业,维护农人种粮活跃性的一项严重办法,中心和当地各有关部分要在国务院和当地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实在抓好这项作业。要保证粮食危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移用,不得虚报冒领。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依据本办法拟定当地粮食危险基金的详细办理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家计委、经贸委、内贸部、农业部、国家粮食储藏局存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