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宿迁市市级政府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1-16 来源:新闻中心

 

  为加强市级政府储备粮管理,保证储备粮数量充足、质量良好、调用高效,现将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农发行宿迁市分行联合制定的《宿迁市市级政府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监督承储企业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加强市级政府储备粮(以下简称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规范轮换运作,根据《江苏省粮食流通条例》《江苏省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江苏省省级政府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从事或参与市级储备粮轮换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级储备粮轮换,是指在储备规模不变的前提下,以符合质量发展要求的新粮等量替换库存粮食。

  第四条市级储备粮轮换服从国家、省和市有关粮食调控政策,遵循保持粮食市场基本稳定、节省本金、提高效率的原则,确保数量充足、结构符合常理、质量良好、调用高效。

  第五条政府储备直属企业不可以从事粮食商业经营活动,别的企业储备运营业务与企业商业经营实行分离,人员、实物、财务、账务管理严格分开。

  第六条市级储备粮轮换实行计划管理、均衡轮换、市场化运作的管理模式。市级储备粮原则上按各月末实物库存不低于总量计划的70%开展轮换。根据自身的需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适时会同市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宿迁市分行制定并下达年度轮换计划,分品种组织实施。承储企业在确保月末库存量的基础上可以多次轮换,推陈储新。

  第七条市级储备粮轮换以粮食储存品质指标为依据,以储存年限为参考,按照均衡轮换、先入先出的原则,优先轮换库存中不宜储存和储存时间比较久的粮食。轮换年限原则上小麦不超过3年、稻谷不超过2年。采用低温储粮等新技术的,在保证粮食品质的前提下,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可以会同市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宿迁市分行适当调整轮换期限。

  第八条市级储备粮轮换按企业申请、部门下达、综合调整的原则组织实施。在轮换架空期内承储企业可采取先销后购、边销边购、先购后销等方式进行。

  第九条依据市场形势变化或调控需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宿迁市分行可对市级储备粮轮换计划进行调整。

  第十条市级储备粮轮换架空期原则上不可以超过4个月,在执行国家最低收购价政策期间或者因宏观调控需要,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局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6个月。承储企业因库点迁移、仓房维修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应当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市财政局同意,并扣除延长期的保管费用和利息补贴。

  第十一条因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其他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根据市政府宏观调控要求,能调整市级储备粮最低实物库存量、品种结构,延长或者缩短轮换架空期,延长或缩短期内不扣除保管费用和利息补贴。

  第十二条市级储备粮轮换主要是采用同品种、同地点(库点)轮换。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实行不同品种、不同地点(库点)轮换,承储企业需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局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市级储备粮轮换主要是通过交易批发商业市场及相关网上交易平台公开竞价交易,也可采取直接收购、邀标竞价销售等方式来进行。轮换应充足表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全程留痕,相关凭证、资料至少保存6年备查。

  第十四条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以书面等方式适时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轮换申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相关条款规定,及时审核批复。

  第十五条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按照同意轮换文件,在规定时间内轮换到位。未经同意自行轮换(含调换品种)的,视同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

  第十六条轮换入库的粮食经检验符合国家、省和市规定质量发展要求的,承储企业以书面等方式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验收申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人员及时核查品种、质量、数量、价格等,对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予以验收,并实行定库、定仓管理。

  第十七条市级储备粮轮入不得储存在未经同意的储存库点,或者储存在不符合储存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仓房,否则不予轮换验收,造成的损失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

  第十八条承储企业对市级储备粮实行专仓存储、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市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品种、地点“四落实”,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储存安全。

  第十九条轮换入库的市级储备粮应当为粮食生产年度内的新粮,质量检验内容按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下发的粮食收购(入库)和销售出库必检项目和国家粮食储存品质项目执行,严禁掺杂掺假、以次充好。常规质量指标符合国家中等及以上品质衡量准则,采取低温储粮等新技术的,在确保粮食储存安全的前提下,稻麦水分指标不得高于国家标准1个百分点,储存品质指标符合宜存标准,食品安全指标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第二十条市级储备粮入库后,承储企业须逐货位(仓廒)建立质量安全档案,如实记录粮食入库检验、自检等检验结果,以及有关质量上的问题整改情况,完整保存检验报告、原始记录等资料,不得弄虚作假。

  第二十一条承储企业委托有资质的粮油质检机构对收购入库的粮食进行质量检验,粮油质检机构组织人员现场扦样,扦样方法、程序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或标准。扦样采取录像或拍照等有效方式记录备查。扦样机构和扦样人员对扦样合规性、样品真实性、信息准确性负责。承储企业提供真实货位(仓廒)信息、扦样用具等,配合做好扦样工作。

  第二十二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在库的市级储备粮进行质量抽查,对储备粮食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承储企业对监管检验结果存在争议的,应自接到结果反馈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复检申请,处理原则按照《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三条市级储备粮轮换所需政策性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并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库贷一致。承储企业根据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意轮换文件向所在地农业发展银行申请贷款。

  第二十四条市级储备粮轮换费用补贴根据市下达的承储规模总量计补,参照省级储备粮费用补贴标准,按小麦每年40元/吨、籼稻每年60元/吨、粳稻每年80元/吨实行定额包干、超支不补、节余留用。如省级储备粮费用补贴标准调整,市级储备粮费用补贴标准随之调整。异品种轮换的,按轮换包干标准就低的原则计补轮换费用补贴。年度内扩储的储备粮,上半年验收入库的,按轮换包干标准计补半年的轮换费用补贴;下半年验收入库的,不计补当年的轮换费用补贴。市级储备粮贷款利息补贴按照市级储备粮贷款实际发生的利息计算,给予全额补贴。市级储备粮相关财政补贴由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后每半年拨付一次至承储企业。

  第二十五条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市级储备粮轮换损失,或执行国家粮食收储政策、承担应急保供任务造成市级储备粮轮换出现亏损的,根据企业申请,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宿迁市分行进行核实,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级财政负担。因承储企业管理不善造成的市级储备粮损失,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

  第二十六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市级储备粮日常轮换管理工作,拟订储备轮换计划以及相关管理规定;根据国家、省和市宏观调控需要,组织市级储备粮招标采购、竞价交易;检查评价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购销政策执行、轮换运作管理等,处理违法违规问题;建立和管理市级储备粮轮换台账,指导市级储备粮轮换工作。

  第二十七条市财政局根据市下达的承储规模及轮换费用补贴标准,安排轮换费用财政补贴,并根据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认定的承储企业轮换任务完成情况,审核拨付补贴资金;会同相关部门对储备粮承储企业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配合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做好特殊情况下的轮换,异品种、异库点轮换,不可抗力造成的轮换损失核实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农业发展银行宿迁市分行负责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信贷政策,根据承储企业的市级储备粮规模及轮换计划等及时、足额安排市级储备粮所需信贷资金,对发放的市级储备粮信贷资金实施监督和管理;配合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做好不可抗力造成的轮换损失核实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九条县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市级储备粮的轮换给予支持和协助;指导和督促辖区内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按本办法规定完成轮换业务。

  第三十条承储企业责任:须严格遵守国家、省和市有关粮食法律政策规定,规范轮换运作,按时完成轮换任务;对市级储备粮轮换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负全责;规范建设储备粮管理信息网络,安装固定视频监控设施设备,落实国家、省和市关于储备粮信息化管理有关要求;严格执行《江苏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江苏省省级储备粮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办法》等规定,明确具有相应能力的人员负责储备统计和信息化管理工作,单独设立储备粮台账(包括出入库粮食购销合同及凭据)等有关资料,及时反映分品种、分库点、分年限的储备粮数量,确保账账相符、账表相符、账实相符。

  第三十一条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可以从当年储备粮运作收益中提取储备粮轮换风险金,专门用于弥补轮换中产生的价差及资金亏损等。

  第三十二条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承储企业以及它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江苏省粮食流通条例》《江苏省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所指市级储备粮,不含食用植物油、成品粮、成品油。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和农业发展银行宿迁市分行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