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粮办规〔2020〕55号)

发布时间:2023-10-31 来源:新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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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粮办规〔2020〕55号)

  时间:2020-02-26 16:59来源: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原文:

  核心提示:《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1月6日第35次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供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化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北大荒农垦集团总公司(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各司局、直属单位、联系单位,各垂直管理局: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投资决策机制,确保项目质量和进度,提高投资效益,有效防控风险,依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省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有关中央企业、各垂管局要依照国家重大战略和相关规划,统筹考虑本地区(单位)发展需求,谋划符合投资支持方向的项目,编制建设规划或方案。国家局所属事业单位自筹资金建设的项目,必须纳入建设规划,报国家局备案后实施。

  申请安排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垂管局、国家局逐级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申请安排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垂管局审核后报国家局审批。其中,申请安排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100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国家局委托垂管局审批。

  第十三条国家局建立专家评审制度。开展项目审核时,一般应组织专家或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对资金申请报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进行审核。特别重大的项目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第十五条投资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投资估算百分之十的,项目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出现重大变更的,项目不能开工建设或者不能完成既定建设目标的,项目单位应及时报告项目审批部门做调整。必要时,项目单位需重新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原程序报批。

  第二十八条省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有关中央企业、各垂管局应依法接受单位、个人对项目审核审批、建设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发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照法律来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行政或者法律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在一定时期和范围内取消其项目申请:

  第二十九条有关工程咨询机构或者设计单位在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以及开展咨询评估或者项目后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咨询评估意见严重失实的,将有关情况反映信用管理部门,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依法进行处罚。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48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6期)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形势下进一步做好东北地区秋粮收购工作的通知(国粮粮〔2020〕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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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8批次不合格食品情况的通告 (2023年第23期)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465批次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26期)

  新疆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3年 第19期)2023年 第6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