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收买资历答应法律依据

发布时间:2024-01-26 来源:新闻中心

 

  《粮食流转管理法令》第九条“获得粮食收买资历,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挂号管理法令》等规则处理挂号的经营者,方可从事粮食收买活动。请求从事粮食收买活动,应当向处理工商挂号的部分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分提交书面请求,并供给资金、仓储设备、质量检验和保管才能等证明资料。粮食行政管理部分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结审阅,对契合本法令第八条规则具体条件的请求者作出答应决议并公示。”

  《江西省粮食收买资历答应管理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分担任本行政区域内粮食收买资历答应和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年收买量50吨以上的个体工商户收买粮食,有必要依法获得粮食收买资历答应。”第九条“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年收买量50吨以上的个体工商户请求从事粮食收买活动,应当向依法处理工商挂号的工商行政管理部分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分提出书面请求。经审查符合条件,获得粮食收买资历答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