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24-04-09 来源:新闻中心

 

  为了保护农人种粮的积极性,保证粮食生产的安稳增长,促进粮食流转体制改革,加强宏观调控,安稳粮食市场,避免粮食价格大起伏动摇,按照国家有关规则,结合我省实践,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粮食危险基金是省人民政府用于保护粮食生产,平抑粮食市场行情报价,保护粮食流转次序,施行经济调控而树立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省级粮食危险基金来历为省财务预算组织的省级储藏粮食和特种储藏粮油费用补助及其他预算资金,财务部下拨的粮食加价款,中心下拨的进口粮食署理价差价补助或中心调给进口粮食的平转议差价款,可转作粮食危险基金的其他粮食专项资金以及出售省级储藏粮食的价格高于成本价的价差收入。

  第五条省财务厅在每年编制预算时,应将当年组织的粮食危险基金归入预算;对储藏粮油费用补助应依据物价上着的起伏和银行利率改变等要素作相应调整。在预算履行中,应将粮食危险基金及时拨入粮食危险基金专户。财务部下拨给省财务的粮食加价款及可转作粮食危险基金的其他粮食专项资金,应在收到下拨款一个月内拨入粮食危险基金专户。中心拨给省粮食主管部门的进口粮食署理价价差补助或进口粮食平转议差价款、可转作粮食危险基金的其他粮食专项基金,由省财务厅依据中心下达的方案、目标核定,省粮食主管部门按省财务厅核定的数额和规则的期限将有关金钱划入粮食危险基金专户。

  第六条省级粮食危险基金专项用于本省合同收买方案内经省人民政府确认的粮食收买保护价与市场价的差价补助开销,省级储藏粮食出售价低于成本价的价差开销,省级储藏粮食和特种储藏粮油费用开销,垫付我省贮存国家专项储藏粮实践成本价高于中心规则结算价的差额的利息补助,补偿经省核定的定点、定仓、定量的省级储藏粮食遭受不行抵抗的自然灾害所形成的丢失。

  第七条省级粮食危险基金的运用由省人民政府调度,省财务厅依据省人民政府的决议会同省粮食主管部门、省物价部门担任办理,日常财务收支的办理由省财务厅担任。省级储藏粮食和特种储藏粮油费用、利息补助,由省财务厅按储藏粮油的数量和补助规范核定补助款数额,分期拨补给省粮食办理储藏局。

  第八条省级粮食危险基金须专款专用,当年结余的粮食危险基金结转到下年度翻滚运用。

  第九条省级粮食危险基金不得截留移用,不得虚报冒领,不得用于粮食企业正常的经营性活动。省财办、农办、农业厅、物价局等有关部门应对省级粮食危险基金的运用情况做监督。